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校内其他制度>>正文
燕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燕大校字[2016]102号)
2016-06-07 18:40  

  燕大校字[2016]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源的总和,是学校履行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物质基础。其具体表现形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统计报告、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中层单位对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和使用人员。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工作规划; 

(三)审核学校资产购置计划、资产评估、资产报废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四)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报废等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 

(三)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 

(五)参与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七)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校长办公室、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档案馆、后勤集团、工会、里仁学院等单位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对本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标识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负责知识产权类资产的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 

(四)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类资产和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的管理;

(五)安全工作处负责安防设备设施类资产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文献、数据库及其附属设施类资产的管理; 

(七)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设施、信息平台及其设备类资产的管理; 

(八)档案馆负责文物、档案、陈列品类资产的管理; 

(九)后勤集团负责土地、建筑物、在建基本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道路、水电暖设施、植被等资产的管理;

(十)工会负责上级工会组织调配和使用自有经费配置的各类资产的管理;

(十一)里仁学院负责本学院独立拥有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中层单位作为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物、卡管理,协助国有资产处进行资产清查、资产统计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计划、闲置资产调剂、无使用价值资产报废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学校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小额采购;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验收、使用、保养等工作。

第十二条  产业集团和使用学校投入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负责对学校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配置资产的行为,包括购置、建设、调剂和接受调拨等方式。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与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中层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提出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并提供论证报告及经费概算,经学校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中层单位用其它资金(含科研经费、自筹资金等)购置资产的,按财务管理权限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购置国有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或部门自行采购等购置方式。 

第十七条  直接接受上级部门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接受单位应及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部门评估作价,按规定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相应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按《燕山大学投资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燕山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校名、校誉、标识等资产,由校长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批准;使用知识产权类资产,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使用文物、档案等资产,由档案馆审核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应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维持学校正常运转、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及其他任务的资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明确用途的资产,均不准用于对外投资、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三)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相关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相应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根据管理权限,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应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实物核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重新核定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清查的工作内容包括账务清理、实物核查、损益认定、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和债权,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出的实物资产损失,应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并进行账务处理,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七章 资产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使用单位要定期报告其分管、使用的资产存量及运行状况。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建立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使用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第三十六条  产业集团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建立学校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奖惩意见。

第八章 资产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不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擅自批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和使用人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擅自将国有资产移作他用、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因管理不善出现丢失损毁及安全事故,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追究使用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燕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的通知》(燕大校字[2013]113号)中的附件1《燕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