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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校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燕大校字〔2021〕181号)
2021-10-22 14:37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学校对校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学校直接任命或聘任的处级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领导兼任处级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全资和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实际负责人;

(四)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所在部门事业发展,管理财务收支,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校及本部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坚持审计监督覆盖学校所有校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坚持以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单位和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对同一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四年的应当接受任中审计,在离任时距离上次审计超过两年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审计工作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科学制定审计规划计划,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联席会议办公室商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和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  审计处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学校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审计资源和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学院和教辅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年度目标责任达成情况;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要项目和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单位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支出、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议、督查情况;

(七)党建专项资金、业务经费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 独立法人单位实际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年度目标责任达成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审计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审计资料一般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领导分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协议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五)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能时,可以通过审计处提请校内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审计期间一般以近3年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经联席会议审议后,可以终止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同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逐项核实,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协助审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后,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党委组织部,并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部门等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及时向审计联席会议和主管校领导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组织复查,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做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规章,校内管理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学校和部门的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任务目标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三)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四)国家和教育系统的有关行业标准;

(五)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统计资料、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六)其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直接违反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分管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结果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被审计单位需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60个工作日内,填写《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将审计整改书面报告审计处,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财务调整证明,完善审批程序的资料,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的文件等;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燕山大学中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燕大校字[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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