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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燕大校字[2018]229号)
2019-01-16 08:06  

燕大校字[2018]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7]26)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按一定程序取得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基础性研究、公益性研究、涉及国家安全的研究和行业关键技术研究等。

第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以下称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批复或任务书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科研经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类型,配合财务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跟踪经费到位,审核预算调整和经费外拨合同(协议);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并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设备管理,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负责或配合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条 学院负责科研经费一般支出的审批和项目经费转拨的审核。合理统筹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负责对科研成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科研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

第三章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直接费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住宿费标准控制在国家文件规定相应级别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150%以内据实报销。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或参加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和答辩会等)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使用科研经费举办业务性会议的,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科研项目的会议费中报销。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教辅人员和业务助理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支出具有审批权。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省级科研项目在经费合理预算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学院审核后可从省级科研项目中开支劳务费。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9.其他支出: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费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收取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绩效支出不设定比例限制。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的重要依据。在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1.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经学院审核,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批准或按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2.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学校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调整: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可调增也可调减,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比例不得调整。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预算调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与使用:

1.对已实行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从间接费用中扣除额度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及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其中60%为学校统筹使用部分及公共成本补偿,40%由学院分配使用;

2.对尚未实行间接费用预算管理的纵向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任务书对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学校从项目总经费中扣除5%作为项目管理费,其中60%由学校统筹使用,40%由学院分配使用;社科类纵向科研经费1万元及以下部分免收管理费。

3.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如对方单位不拨付间接费用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学校相关办法核减科研工作量津贴。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优先支出管理费和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与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后,剩余费用用于绩效支出。间接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依照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规范科研项目结算方式,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实行公务卡结算;与企业合作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要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利用科研经费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采购需求发生变化和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采取备案制。仪器设备的采购过程和监督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或任务书中约定需要转拨科研经费的必须订立拨转协议或合同,并由科研管理部门严格按批复预算或任务书中约定审批。合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将科研经费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开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报销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不能构成完整行程的需附上行程不完整的说明。会议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原则上会议代表的差旅费由代表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暂借款审批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暂借额度、审批手续以及报账等相关规定按照学校财务报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结存经费在项目研究期间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结余经费在两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返还上级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燕山大学”名义申请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对已结题结账项目,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项目组的本校在岗人员,经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固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所购置设备形成学校固定资产的,须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按批复预算或任务书交付合作单位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依据学校管理流程审批备案后,可免作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条 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有价值的副产品,作为科研资产管理。其处置收入,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用于学校科研条件建设。

第六章 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由项目依托的学院组织实施。学院要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项目执行周期内实施年度考核(周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绩效支出需在对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的实绩,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筹安排,并将考核结果报科研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年度或执行期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的项目,其绩效支出必须进行合理核减。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科研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在项目执行期满未完成研究任务且经过整改尚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被核减的绩效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科研项目的类别,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在确保国家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渠道对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公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学院提交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审批,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例行检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以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本办法有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或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部门办法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燕山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燕大校字[2017]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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