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校字[2017]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和《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2015]3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 以燕山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按照项目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和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须由项目组成员中燕山大学在职教职工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经费的支配使用,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并承担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分为研发费和代购加工费,研发费不少于项目到款额的30%。横向科研经费开支应严格按项目合同约定范围使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旅游、个人和家庭消费等与项目不相关的支出。
(一) 研发费
研发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各项成本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设计、测试、检验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设计、检验、测试、化验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控制在国家规定文件相应级别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150%以内;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100元。出差天数超过20天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50%标准发放,出差天数超过40天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30%标准发放。
来回车票需形成闭合,不形成闭合的须提供学院出具的证明等。出差由对方单位接待无住宿发票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方可领取出差补助(住宿15天之内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出具证明材料,超过15天的需由工作接待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6.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因项目业务需要使用租赁车辆或者自备车的,可以报销合理范围内的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修车费等,车辆维持费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20%。
7.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报销时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及学校国际合作处出具的汇率证明。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项目用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消耗性物料等费用。商品名称为统称的(如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文化用品、图书等)须附清单。
11.人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负责人和成员的科研补助、成果转化绩效奖励,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的劳务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补助等。其中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发放。
12.维修维护改造费:是指对现有工作场所、实验室和机器设备等进行维修维护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13.业务往来费:是指因项目研究需要发生的必要接待费,按照“必需、节俭、适当”的原则使用,不得超过项目到款金额的8%。业务往来费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4.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管理费、水电费、项目应缴税费、房屋场地租赁费、个人技术服务费和技术咨询费等其他支出。
(二)代购加工费
代购加工费是指项目合同(或合同附件)中约定为甲方代购的仪器设备和外协加工制造的费用。
第六条 管理费提取与使用:
1.研发费部分按年度到款累计金额提取管理费。其中到款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5%,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部分提取4%,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3%;代购加工费部分提取1%的管理费。
2.管理费总额的60%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分配使用。
第七条 学校为横向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与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不可计量部分支出按研发费年度到款累计金额提取,其中到款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1.5%,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部分提取1%,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0.5%。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大量消耗水、电、气、暖的,须按表计量收费,学校规定有偿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须缴纳使用费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从项目经费中划转学校。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项目经费到款扣除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有支出后的净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燕山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部分已扣除的管理费计入学校收益。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研发团队成员经手的单笔业务支出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支出由学院审批;单笔业务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的由计划财务处审批。项目负责人因出国或因工作需要,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一名为燕山大学在职职工的项目组成员负责经费审批,授权书报财务备案。
第十一条 暂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未报销经费总额的50%,财务部门每年定期清理上年度所有暂借款,逾期未清账又无特殊原因的将暂停办理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按月发放,补发补提按照发放当月缴纳个税,一律以转卡方式发放到个人银行卡。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所有采购。办理报销时,一次性采购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的须附采购合同,超过10万元的须附采购过程文件。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中发生支出业务时,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中收到委托方划转的经费,学校根据实际到款额开具发票。对于要求提前开具发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批后开具发票,持票人应负责催缴并收回项目经费款。不准无合同开具发票;不准以虚假内容开具发票;项目合同分次、跨年度拨款原则上不得一次性开具发票。
第四章 税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缴纳税费的,所有税费从项目中支出。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收罚金罚款等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项目,在办理免税认定和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减免增值税。
第十八条 人员工资、劳务报酬和绩效奖励等人员经费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收益部分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学校财务部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横向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工具等除交付委托方使用外,归研发团队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经委托方签字的结项验收材料,特殊情况推迟结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项后,合同中有约定后期服务期限的,按约定时间到财务部门办理项目结账手续。合同中无约定的,应在项目结项的下一年度内到财务部门办理项目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原则上经费不拨出,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其他成员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燕山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燕大校字[2016]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