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校字[2017]2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采购活动,有其它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按学校要求定期集中报送采购项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人为拆分,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宏观决策和管理,对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特殊问题进行决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审查和申报采购项目,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和合同审核,负责采购工作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采购项目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全校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批和申报,合同财务审核和付款管理,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等。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各类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对招标采购活动中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执纪问责等。
第十条 专项经费主管部门是各类专项采购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立项论证、预算审核、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 采购申请单位是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论证、预算申报、合同初步审核和项目验收等工作,选派采购经办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
第十二条 各单位采购经办人是采购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考察,提供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实施过程,负责合同洽谈、拟定、签订以及合同履行和验收付款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采购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由政府或学校组织实施,自行采购由采购申请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形式由学校根据项目金额、性质等情况,按照政府和学校相关规定选择确定。
第十四条 限额标准
一、非科研用途的通用类设备,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集中采购。其他各类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
二、上述限额标准以外的,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有工程类项目、科研类设备等特殊政策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采购进口产品,应严格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的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按照最新公布的《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规定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秦皇岛市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采购。
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由学校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或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采购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申请单位需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提前申报采购预算,专项经费需经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论证审批,由预算主管部门填报采购预算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由采购申请单位提出采购申请,预算主管部门落实资金后,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项目,在采购申请单位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学校要求提交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获得政府或学校审批后,由学校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确认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投标、组织评审、发布评审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存档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由采购申请单位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学校要求自行组织采购。学校对采购过程进行全面监管,采购过程及结果及时上报学校。
第二十四条 各类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应按照《燕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如有与上级部门管理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如遇上级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调整,本办法对应条款相应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燕山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燕大校字[2013]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