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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燕大校字[2014]231号)
2014-07-30 18:31  

燕大校字[2014]2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基本建设财务工作;根据学校的财力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合同以及审计意见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大型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

(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筹集基本建设资金,组织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理基本建设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银行账户; 

(四)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基本建设经济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的编制,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基建处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调整计划及“一上”、“二上”投资方案,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编制竣工工程结算;

(二)按投资计划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造价;

(三)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进度款及费用支付手续; 

(四)办理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基建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基本投资计划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预算的基础和实施的前提。

第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视学校财力状况,分年度编制。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使用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学校财务状况确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学校预期的偿还能力。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基建处按《燕山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后,再由计划财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基建处按《燕山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签证,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均须签订经济合同,包括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审计等。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财务处存档,作为计划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基建项目分项合同价款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二)施工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备料款、预付款;

(三)工程监理项目的资金支付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四)设计项目原则上要预留不低于15%的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后支付; 

(五)甲供设备按市场情况确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30%,甲供材料不支付预付款。

(六)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应履行规范的结算程序,必须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或质保期(不少于一年)满后支付。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等。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动工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确保建设资金按进度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支付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按《燕山大学经费审批、使用和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或停止支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或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七)无基本建设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项目;

 (八) 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投资的项目。

 

第六章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计划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基本建设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基建处配合计划财务处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报表和说明)的编制。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基建结余资金分配情况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的撰写;

(二)基建处负责项目概况、决算与概算差异分析、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撰写。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经基建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审核及主管校领导、校长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建处和计划财务处要对基本建设项目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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