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采购预算管理,规范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计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与绩效导向,控制采购成本,防范采购风险,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燕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燕大校字〔2020〕107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审计参照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预算审计工作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注重绩效的原则,以节约资金、优化配置、杜绝浪费为目标,严格执行先审计后采购、审定价格作为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计并出具评审报告。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采购申请部门、采购使用部门等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审计资料报审等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具体涵盖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物资材料、图书文物、软件以及各类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六条 符合采购预算审计的采购项目基本条件:
(一)采购项目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等实际需求;
(二)资金来源明确、已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
(三)无超标准配置、无重复采购、无闲置资产可用。
第七条 采购项目预算审计的范围:
(一)必审项目。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采购为必审项目,必审项目实行先审计后采购,未经预算审计的必审项目不得进行后续的采购环节。
(二)抽审项目。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的采购为抽审项目。根据审计资源,结合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经费主管部门和采购申请部门的意见建议,审计处对此类采购项目进行事前或事后的抽查审计。
第八条 采购项目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审核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最新市场公允价格。重点审核采购申请部门是否对项目清单内容及价格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是否对校内校外用户及供应商进行详细询价,以及采购项目预算明细表中各项预算单价的参考佐证依据及询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
(二)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审核是否按批复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是否存在随意调整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指标参数是否存在指向性等。重点审核是否经过专家论证和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以及论证材料的充分性和完整性等。
(三)预算执行的必要性。审核有无采购项目安排不合理、预算不科学,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损失浪费等问题。重点审核是否重复采购,现有同类项目是否存在购而不用或使用率低产出低等问题。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符合预算审计条件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审资料。
第十条 报审资料包括:
(一)采购项目立项申请、概算、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包括:《燕山大学采购项目信息表》《燕山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进口产品采购论证材料》(限进口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限单一来源采购)等;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材料(如学校或经费主管部门或采购申请部门的会议纪要);
(三)采购项目预算明细表中各项预算单价的参考依据及佐证材料(如:市场调研与价格测算说明等);
(四)相关设计图纸、图样及规格数据;
(五)其他需要报审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处审核程序:
(一)对采购项目报审资料的齐全完整性,内容的清晰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联合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拟采购货物或服务是否与学校现有资产资源在功能、用途上存在重复,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重复购置和资源浪费;
(三)对采购项目清单内容及预算价格进行市场调研分析,通过比对校内外历史采购价格、参考同类项目价格、查询当前市场价格等方式,评判预算报审价格的合理性及市场公允性,并结合实际调整报审价格;
(四)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将与采购申请部门参与调研及论证等人员进行沟通核实,必要时将到采购申请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计处在收到完整审计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采购申请部门如有异议,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逾期则视为无意见;
(六)审计处复核采购申请部门回复意见及相关佐证资料,经复核需要调整的可调整审定采购预算价格;不需调整的按照原报告执行;
(七)审计处按复核后结果出具最终的采购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处认真履行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职责,积极组织审计人员及时完成审核工作,项目比较集中或审计难度较大的项目,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或项目实际情况,可由审计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预算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申请部门应认真编制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按本办法办理采购项目预算报审手续,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资料不真实不齐全和内容不完善,签字盖章手续不全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审计处不予审核。
第十五条 遇到特殊情形,如应急采购项目等事项,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经与审计处沟通后,预算审计可采取事后审计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保密制度,对采购预算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机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采购预算审核手续的,不得进行后续采购程序;违反本办法自行办理采购业务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物资采购监督审计实施办法》(燕大校字〔2013〕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