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规范全过程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7号)和《燕山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统一组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等全过程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同步审计监督、评价与建议活动。
第三条 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实施从投资立项到财务决算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投资估算在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实施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的阶段性跟踪审计,其他环节进行抽审。
第四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总体要求: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应遵循依法、独立、严谨、规范、高效,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技术经济审核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以委托审计为主,自主审计为辅的方式开展。委托事项由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咨询工作量的大小,在整体工期范围内,为全过程跟踪审计预留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质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及时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协助学校招标部门做好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工作,按规定程序签订审计服务合同;
(三)审核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审定工程造价;
(四)对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出现的争议,组织召开工程管理、监理、施工和社会审计机构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
(五)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
(六)对建设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七)积极配合和支持工程管理部门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一)认真履行国家和学校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职责,负责在建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工作;
(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阶段的内控制度;
(三)及时通报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图纸会审、变更洽商、隐蔽工程勘验、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活动,以便审计部门及时获取工程相关信息;
(四)支持和配合跟踪审计工作,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或处理跟踪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五)协调、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配合跟踪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或审计咨询意见;
(六)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各阶段所需审计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负责对竣工结算造价进行初步审核;
(七)对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八)在各阶段合同订立时,应明确学校全过程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将其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
第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跟踪审计职责,对审计日志、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负责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开展工作;
(三)参加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图纸会审、现场收方、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工作;及时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影像、图文资料等原始资料);
(四)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隐蔽工程、甲供和认质定价材料(设备)价格、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费用、进度款拨付和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与评价,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核,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向审计部门报告跟踪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并提交审计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定期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跟踪审计开展情况、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跟踪审计资料收集情况以及对工程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认真做好与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八)跟踪审计工作完成后,对全过程跟踪审计进行全面总结,向审计部门提交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经费预算、工程款支付凭证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有关审计资料;
(二)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审计内容
(一)审核建设工程的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合理合规。
(二)审核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合理,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建设标准过高导致浪费或估算偏低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
(三)审核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四)审核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的投资评审、方案论证会议。
(二)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进行会审会签。
(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时,工程管理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二节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内容
(一)审核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性,收费是否合规合理。
(二)是否对设计提出投资控制的具体要求,对设计概算编制是否有要求和相关约定,对低劣设计质量的索赔约定是否合理。
(三)审核初步设计方案是否有效合理,审核设计概算费用构成是否准确完整。
(四)审核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第十二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会审。
(二)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进行会签。
第三节 招投标阶段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内容
(一)审核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严密,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合法。
(二)审核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与答疑文件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综合单价和费用计取计算是否合理准确,特别是有关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确定依据是否合理、规则是否明确。
第十四条 审计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招标文件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计部门按照提供的施工图纸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将施工合同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四)工程管理部门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报送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招标文件、预算书和工程量计算书、施工图纸及审查备案表、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节 施工阶段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内容
(一)隐蔽工程施工是否真实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事项是否必要、真实和合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以及所导致费用变动是否合理。
(三)甲供和认质定价材料设备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四)索赔费用是否真实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证据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五)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六)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审计程序
(一)隐蔽工程审计
审计人员在施工阶段可采用多种手段对隐蔽工程进行审计,并做好相应审计记录,主要隐蔽工程覆盖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审计人员参与隐蔽工程验收。
(二)工程变更及签证审计
1.对于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估价达5万元(含)或增减估价累计达合同额10%的洽商变更,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在事前提出,与审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实施。
2.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及费用增减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3.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公司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后,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及时办理变更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部门参加材料核价相关会议,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和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核后,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对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工期延误、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五)工程进度款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对由施工单位提交且经工程监理复核认可的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实际工程进度的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和审计意见进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3.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合同约定比例(累计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85%),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在各期进度款中扣回。
第五节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二)结算条款是否违背招标文件及所附的合同条款。
(三)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项是否准确、恰当,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四)分包合同内容及结算条款约定是否在总包范围内,总、分包结算是否重复。
(五)变更、签证、批价等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六)竣工图反映内容是否与实际施工内容一致。
(七)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是否真实、合理、合规。
(八)审核合同范围内未实施的项目是否做减项处理、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甲供材料及水电费扣除是否准确。
第十九条 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承包方应提交工程价款结算书,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送交审计部门,其中对结算送审价超过合同总价款10%的工程项目还需另附书面说明。
(二)审计部门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方和社会审计机构共同勘察现场、对量、解决争议、签订定案表,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核报告书,审计部门对审核报告书进行审核,经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方确认后出具最终审计报告。
(三)建设工程项目保修费用审计。审核是否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扣留保修费用,工程项目是否按合同要求及时保修,保修费用的使用是否合理等。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限,从接到《审计送审表》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原则上在6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争议问题处理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
(五)工程结算审计实行抽审复审制度。按规定需报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复审的建设工程的结算造价,以省财政厅或教育厅确认金额为最终审定价;审计部门对其他建设工程的结算审计结果进行抽审,以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审定价。
(六)财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最终审定价进行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送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书、隐蔽工程及专项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图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单(顺序编号)、材料价格审批单、甲供材料与设备的结算清单、缴纳水电费证明、建设单位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及清单等。
第二十一条 在竣工结算复审结束前,工程尾款一般不低于工程结算报审金额的1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
第六节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内容和程序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建设成果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准确,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二)各项建设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三)建设工程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标准、超范围、超概算、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库存物资存量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确定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任务,出具审计通知书。
(二)财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按要求提供审计资料。
(三)审计部门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草拟《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意见。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四)审计部门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向财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出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五)财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应认真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限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措施书面报告。
第四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跟踪审计工程的跟踪结算审计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全部审计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10%(含10%)之间的,超过5%部分对应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核减率按审计最终审定价与施工单位报审价之间的差额计算。
第二十五条 跟踪审计工程的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复审项目以复审最终审定价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用的规定应列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燕山大学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燕大校字[2013]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