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督,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冀教发[2020]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利用各类资金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的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安防技防、信息化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工程管理、财务和资产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完成后应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咨询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依法、独立、严谨、规范、高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相结合,并重点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五)加强与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可以实施预算审计、结算审计、阶段性跟踪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一)预算审计。投资估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审计部门实施工程预算审计;投资估算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自行审定工程预算,审计部门不定期抽审。
(二)结算审计。报审造价在2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造价;报审造价在2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自行审定工程造价,审计部门不定期抽审。
(三)阶段性跟踪审计。对投资估算在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性跟踪审计,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确定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审计内容。
(四)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建设工程投资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财务决算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具体按《燕山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执行。
(五)根据审计资源状况,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建设工程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审计重点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内容应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
第九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定期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的审计与评价;
(二)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决策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与评价;
(三)对建设工程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与评价。
第十条 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包干价、洽商变更估价、材料设备价格、索赔款、竣工结算等经济指标的审计与评价。
第十一条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文件、答疑、合同文件的审计与评价。
第十二条 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用款拨付的审计与评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计划。工程管理部门在年初将经学校批准的本年度建设工程投资计划送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拟定相应的年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工作分(协)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当年度投资计划出现变更或调整时,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审计准备。根据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按程序和规定组建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及时收集审计实施所必需的资料;在审核确认送审资料基本完整后,予以正式立项,并编制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及主要审计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内容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根据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通过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踏勘现场、分析测试、编制工作底稿等必要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完成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和业务部门回复意见进行审核;按审批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文书并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分(协)管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结合学校和审计部门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审计实行项目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审计时,审计部门安排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协调和监督,并进行必要的规范性指导。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结果实行抽查复审制度,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复审,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审定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进展和结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的审计项目的审计费或计费费率,依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小型维修改造建设工程的审计费用,列入审计部门专项预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建设工程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弄虚作假的;
(六)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结算的;
(七)擅自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八)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九)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纪违法的;
(十)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和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燕山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燕大审计字[200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