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和《燕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燕大校字[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事业类国有资产和企业类国有资产。
事业类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企业类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国有资产内部控制、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与报告等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审计旨在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的分类,确定不同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六条 对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国有资产增减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招标、合同审查、财务核算、建卡登记、使用管理、效益考核、盘点清查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现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有效执行。
第七条 对国有资产的配置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国有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临时新增国有资产是否具有审批手续,大宗采购是否经过采购需求论证、集体议事决策和履约验收等;
(二)国有资产购置是否依据有关采购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操作,合同内容是否与学校审定的结果一致;
(三)新增国有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合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四)对有配备标准规定的资产,是否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有无超标准配备和违反程序擅自配备的问题;
(五)对新建房屋、构筑物,学校工程管理、资产、财务等相关部门是否及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是否及时办理了资产登记、移交、接收手续和账务处理;
(六)接受捐赠和盘盈国有资产是否及时按规定程序和规定价值入账。
第八条 对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折旧额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对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效率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计算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利用率(累计使用时数/投入使用后的日历时数)、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教职工、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有无超配固定资产和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等问题;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国有资产账和其他资料,统计分析各类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评价国有资产配置的优劣;
(三)国有资产其他相关指标分析。
第十条 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提供服务(含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出租出借的方式和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其价格确定是否合理合规;
(二)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是否及时足额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相应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十一条 对国有资产期末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国有资产的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国有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国有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国有资产及盘亏、盘盈国有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处置资产是否属于长期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国有资产(作为投资的除外);
(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需经资产评估的是否经过资产评估,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国有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责任界定是否清楚,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三条 对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和报告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使用情况,是否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资产状况是否与财务账目、实物一致;
(二)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否与单位预算、决算报表相符,是否与财务账目、实物一致;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复或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对国有资产审计的主要方式:
(一)结合学校及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开展;
(二)对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一并开展;
(三)通过参与国有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采购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清理报废等工作开展;
(四)根据需要对学校及部门国有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确定国有资产具体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开展国有资产审计时,资产管理、财务和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制度、凭证报表和国有资产报告等资料。
第十七条 在实施国有资产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实地核查国有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国有资产是否真实、完整;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与实物是否相符等。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燕山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燕大审计字[200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