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校字〔2020〕10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燕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燕大校字[2020]107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按照委托协议和项目委托书,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并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委托审计是学校购买社会服务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扩大内部审计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进行委托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条 审计处在管理委托审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委托审计事项,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签订项目委托书,监督审计质量,对其出具的审计结论进行复核确认,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等。
第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建设工程(包括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评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科研项目审计、资产管理审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审计、调查、鉴证和咨询等业务。
第二章 中介机构确定
第七条 根据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处提出委托审计服务采购申请,经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及校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采购有关文件规定和程序招标确定入围中介机构,服务期限一般为2-3 年。入围中介机构应作出廉洁承诺,提供书面廉洁承诺书。
第八条 学校常规工程类和财经类委托审计,原则上应从入围的中介机构中选取。其他特殊类型审计项目和单项审计费用达到限额标准的审计项目,可另行招标。科研项目委托审计,也可从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等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公布的入围中介机构中直接选取中介机构实施。
第九条 确定入围中介机构时,重点考虑如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连续执业 5 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记录,近5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无重大质量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
(三)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资质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五)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且收费合理;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送审部门向审计处提交送审表和审计资料;
(二)审计处对审计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等),审查合格后与送审部门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三)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任务量和具体审计项目复杂程度,结合中介机构正在承担的审计任务量和已完成审计项目的质量情况,确定受托中介机构,出具项目委托书;
(四)审计处通知中介机构到校签收项目委托书和审计资料;
(五)中介机构成立项目审计组,向审计处报送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六)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七)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最终审计报告,并移交全部审计资料、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
(八)按委托协议和项目委托书规定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指定具备相应资质人员担任项目主审,审计组成员中财务类审计项目须配备 2 名及以上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须配备 2 名及以上一级造价工程师。其他项目根据审计业务实际配备相应资格人员。
第十二条 项目审计组必须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全程建立审计日志,做好审计工作底稿,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及项目委托书约定、审计准则和程序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期间,审计处指派专人参与委托审计过程并协调有关事宜,审核审计实施方案,了解审计项目进展情况,核查审计结果,监督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深入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在核对工程量前须向审计处通报初步审计情况及重大事项,待双方就有关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通过审计处约见被审单位。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所有审计资料一律由审计处初审合格后移交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接收任何补充资料。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按委托协议、项目委托书和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审计事项全部结束并经审计处核查合格后,按规定支付审计费用。工程类审计费用原则上在相应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列支;财经类及其他审计项目审计费用在校内相关单位经费或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独立核算单位、科研项目和对外服务等项目发生的审计费用由被审单位或被审项目承担。
第四章 委托审计监督与考评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的考评。审计处每年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或者具体项目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考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与业务分配挂钩。
第十九条 对中介机构考评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审计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
(二)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与职业道德;
(三)审计实施过程,包括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审计沟通协调、进度把控等;
(四)审计采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适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合法性,获取审计证据的关联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五)审计项目的质量;
(六)审计资料移交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七)对学校有关管理工作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情况。
考评时,充分听取校内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加强对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监管,每年另外聘用第三方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复审。工程预算审计误差率(误差率=报审价/审定价-1,下同)超过 5%的,扣减工程预算编制单位该项目的 50%审计费;工程预算审计误差率超过 8% 的,扣减工程预算编制单位该项目的全部审计费。工程结算审计复审误差率(复审误差率=中介机构审定价/第三方机构审定价-1,下同)超过 3%的,第三方机构复审费用由责任方中介机构承担,并扣减该项目的 50%审计费;复审误差率超过 5%的,第三方机构复审费用由责任方中介机构承担,并扣减该项目的全部审计费。
第二十一条 校内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在配合委托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拖延扯皮或泄露秘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停止支付审计费用、终止委托业务、取消委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依法追究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
(一)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不能客观真实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审计发现重大问题不汇报,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学校秘密;
(五)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中介机构承担工程结算审计任务时,未经审计处同意,私自与施工单位(或个人)接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受托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八)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定期向中介机构及有关审计人员传达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政策制度规定,明确任务要求,提高委托审计相关人员政策和法规水平。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学校所属独立法人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