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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燕大校字[2020]107号)
2020-06-19 16:35  

  燕大校字〔2020〕10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 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 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学校党委 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可指定一名副职校领导协助管理。

 第五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严格 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 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 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 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七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 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 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亦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 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议决定 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 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十)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协助学校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 作。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 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校长和协管校领导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 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和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校长和协管校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 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 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 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 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将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 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学校安排的重点性、全局性或特定性事项,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 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校内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充 分利用外部和内部巡视巡查、审计和自查自纠等成果,对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 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 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燕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公开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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