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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物资采购监督审计实施办法 (燕大校字[2013]230号)
2013-12-17 16:39  

                         

燕大校字[2013]2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燕山大学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物资采购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物资采购监督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物资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物资采购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燕山大学物资采购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采购,是指学校的基建材料、教学科研设备、图书教材、药品、医疗器械、燃煤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采购监督审计是指对物资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物资采购监督审计工作可以采取过程参与式监督审计和项目管理式监督审计两种方式。

 

第二章  过程参与式监督审计

第五条 过程参与式监督审计是由监察审计处派出监督审计人员参与监督物资采购的有关过程,实现物资采购工作监督审计的日常化。

第六条 过程参与式监督审计程序如下:

(一)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在信息公告发布时应送交监察审计处,使监督审计人员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物资采购的项目,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在物资采购方式确定后将物资采购方案等相关材料送交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对物资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提前一天通知监察审计处开标时间或物资采购谈判时间,并在监督审计人员监督下确定评标专家。

(三)监督审计人员对开标、评标及物资采购谈判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监督审计人员应对物资采购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行使否决权。

(五)参与物资采购合同的会签。

 

第三章  项目管理式监督审计

第七条 项目管理式监督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的对重大物资采购项目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

第八条  项目管理式监督审计程序如下:

(一)监察审计处接受学校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经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后,对有关物资采购项目实施审计。

(二)监察审计处针对具体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以及与物资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通过审查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计凭证、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

(四)审计组对物资采购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异议成立的,审计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初稿。

(五)监察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向学校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正式审计报告。

第九条 项目管理式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招标、供货商选择、物资采购数量、物资采购价格、物资采购合同、结算付款以及物资采购期后事项等。

(一)物资采购计划审计是对物资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的合规性,物资采购计划中所列物资价格、数量、质量、物资采购方式和供货商选择等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的审计。

(二)物资采购价格审计是对物资采购价格内容的完整性、价格标准确定的合规性进行的审计,重点针对没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物资采购项目价格的确定。

(三)物资采购合同审计是对物资采购合同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等所进行的审计。

(四)物资采购结算付款审计是对物资采购票据、物资采购付款执行情况的合规性进行的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本实施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实施办法发布日起施行。

 

 

                                               燕 山 大 学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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