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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20大变化
2019-07-08 10:24  

2019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2019版新规定),本文就新规定与2010版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2010版规定)比较分析变化,供学习交流。

总体变化

2019版新规定的名称将2010版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调整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描述更加全面、准确。

全文由2010版的644条调整至2019版的752条,全文由4538字增至约7809字。将2010版中的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拆分成2019版的第五章《审计评价》和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可以看出,此次修订是一次较大的修订,对今后一个阶段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产生重要影响。

20大具体变化

变化01  强调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19版新规在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中,增加了部分描述,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体现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根本性要求。

变化02  适应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

在本次修订中,结合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将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且“审计委员会”在全文出现了10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出现了30次,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变化03  新增指导思想

在新规定第二条中,新增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思想,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变化04  重新定义经济责任

在新规定第三条中,将经济责任由2010版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重新定义为“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新定义层次和内容更为丰富。

变化05  强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新规定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对于提高审计效果、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应用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变化06  加强纪律保障

新规定第七条中增加“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变化07  联席会议扩容

新规定第十条“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加了机构编制、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明确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变化08  提出分类管理,明确审计全覆盖

新规定第十二条新提出了“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变化09  明确项目计划管理程序

新规定第十三条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的程序进行了修订,按照“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程序拟定;

新增第十四条对计划刚性约束的条款,强调“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新增第十五条领导干部遇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终止审计。

变化10  重新界定审计内容

新规定第十六条对审计内容总要求调整如下:

审计基础:应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

审计重点:将原规定中“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调整为“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

审计依据:将“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调整为“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与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新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和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审计内容做了调整,主要新增三方面内容:一是新增“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审计”;二是新增“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三是新增“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新规定第十九条重新修订了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审计的内容,包括八方面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变化11  规范审计通知书送达程序

新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审计通知书须“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同时删除了“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规范了审计通知书送达程序。

变化12  细化审计公示要求

新规定第二十四条进一步细化明确“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变化13  扩大意见听取范围

新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增加“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变化14  强调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新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变化15  审计报告程序重大调整

新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对审计报告的程序进行了重大修订,包括:

①要求“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而不是先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

②明确了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③征求意见主体升格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而不是原来的审计组。

④明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而不是原来的“审议”。

变化16  报告申诉程序重大调整

新规定第三十七条对报告申诉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取消了原规定中30日作出复查决定的程序,即针对申诉必须启动复查程序;要求“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由原来的复查、复核两级申诉调整为一级申诉,明确“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变化17  优化责任界定种类、范围

①新规定对经济责任界定由原规定的三类“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调整为两类“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②六类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新增)

③五类承担领导责任的情形: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变化18  强调“三个区分开来”

新规定第四十三条要求在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变化19  整改报告归入领导档案

新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整改报告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变化20  强化审计结果应用

新规定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分别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结果的应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本次修订将审计结果应用单独成章,由此可见对审计结果应用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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