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工会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 的预算制度,保障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各级工会组织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三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会系统实行一级工会一级预算,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和基层工会。省级工会可根据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发展的实际,确定省级以下工会的预算管理级次,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五条 全国工会预算由全国总工会总预算和省级工会总预算组成。全国总工会总预算由全国总工会本级预算和与全国总工会建立经费拨缴关系的企业工会汇总预算组成。省级工会总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工会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工会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工会总预算即指下一级工会的本级预算。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所有收支预算,包括本级所属单位的单位预算和本级工会的转移支付预算。单位预算是指本级工会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转移支付预算是指本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补助预算。
第六条 拨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分成制。
第七条 工会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工会的预算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是预算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全国总工会财务管理部门的职权:
(一)具体负责汇总编制全国工会预算;
(二)具体负责编制全国总工会本级预(决)算草案,根据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授权,提交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全总党组会议审议;
(三)具体负责编制全国总工会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查后,提交全总党组会议
审议;
(四)批复全国总工会本级预算单位预(决)算,对省级工会的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五)提出全国总工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提交全总党组会议审议;
(六)具体负责汇总编制全国工会决算;
(七)定期向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其常委会报告全国总工会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工会的职权:
(一)汇总编制省级工会总预算,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二)编制省级工会本级预(决)算草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三)编制省级工会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四)批复省级工会本级预算单位的预(决)算,对下一级工会的本级预(决)算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五)决定本级预备费的动用;
(六)汇总本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决算,报全国总工会。
第十四条 市级工会的职权:
(一)汇总编制市级工会总预算,报省级工会备案;
(二)编制市级工会本级预(决)算草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省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三)编制市级工会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省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四)审批市级工会本级预算单位的预(决)算,对县级工会的本级预(决)算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五)决定本级预备费的动用;
(六)汇总本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决算,报省级工会。
第十五条 县级工会的职权:
(一)汇总编制县级工会总预算,报市级工会备案;
(二)编制县级工会本级预(决)算草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市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三)编制县级工会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市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四)审批县级工会本级预算单位的预(决)算,对下一级工会的本级预(决)算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五)决定本级预备费的动用;
(六)汇总本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决算,报市级工会。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预算管理职权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级工会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报上级
工会备案;
(二)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定期向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 行情况;
(四)批复本级所属预算单位的预(决)算;
(五)编制本级工会决算,报上级工会。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八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工会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预算收入包括: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 他收入。基层工会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工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债务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
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基层工会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包括: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工会预算管理实际,全国总工会及时印发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的通知。省、
市、县级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编制本级预算,汇总下一级工会总预算,按规定时限报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扣工会中心工作,参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
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根据跨年度预算平衡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存量资产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编制预算草案。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为类、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支范围,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工会办公场所和工会活动设施等物质条件应由各级人
民政府和单位行政提供。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同级政府或行政支持,将政府或行政补助纳入预算管理。在政府或行政补助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动用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可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情况,结合同级财政保障程度,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或定补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保障日常运行经费,从严控制“三公” 经费和一般行政性支出,重点支持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等工会中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进行分类。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
经费。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为项目支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的基本支出预算,应参照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当年未执行完毕的基本支出预算可在下年继续使用。基层工会在单位行政不能足额保障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上一年度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预算管理,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当年预算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预算支出的,可以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弥补不足。各级工会一般不得对外举债,县级以上工会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必须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全国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 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上级工会给下级工会未指定用途的补助,应当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下级工会的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编制。专项转移支付是上级工会给下级工会用于专项工作的补助,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分项目编制。县级以上工会应当将对下级工会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工会。各级工会应当将上级工会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预算项目库。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基本建设类项目立项批复确定的资金渠道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编制预算时,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工会资金采购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可以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因处理突发 事件、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三十九条 省级(含)以下总工会预算必须由党组集体审议决定,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履行相应审查职责,其他审查、审
议的必要程序由各级工会确定。
第四十条 上一级工会认为下一级工会预算与法律法规、上级工会预算编制要求不符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下级工会应予
调整。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本级预算经批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工会所属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年度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四条 预算批准前,上一年结转的项目支出和必要的基本支出可以提前使用。送温暖支出、突发事件支出和本级工会
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等需提前使用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虚假列支。
第四十七条 当年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工会因处理突发事件、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可以由本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备费的动用方案,报本级工
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动用预备费仍不足以安排支出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预算调整的程序按照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工会因上级工会和同级财政增加不需要本级工会提供配套资金的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
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在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县级以上工会在预算年度中出现短收,应通过减少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解决。以上变化情况应在决算说明中进行反映。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章 决 算
第五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工会收支决算草案和汇总下一级工会收支决算。
第五十三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四条 全国总工会和省、市、县级工会决算编制的职权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工会决算草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各级工会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决算草案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规定的,有权责令其纠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将经批准的本级决算及下一级工会的决算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 上一级工会认为下一级工会决算与法律法规、上级工会决算编制要求不符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下级工会应
予调整。
第五十八条 各级工会本级决算批准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第七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级所属单位及下一级工会预(决)算进行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工会的预(决)算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
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编报本级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批复预(决)算的;
(二)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三)截留、挪用、拖欠拨缴经费收入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第六十三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冒领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预(决)算应在工会内部公开,经单位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基层工会预(决)算应向全体工会会员公开。涉密事项的预(决)算不得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省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产业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1 日施行。2009 年 8 月 14 日颁发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