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法律法规>>正文
对内部审计重大事项进行报告的规定 2008.12.1
2008-12-01 10:25  

 

对内部审计重大事项进行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河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审计动态及结果,加强对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发挥审计作用、推动审计结果的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凡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审计处报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审计事项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时发现本单位有严重经济违规违纪问题、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及其审计(或审计调查)结果,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已处理的情况等。主要包括:

(一)单位内部审计查出的本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负有直接责任,拟移交或已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审计事项。

(二)单位内部审计查出的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涉及较大违纪金额问题的审计事项及其处理结果。

(三)单位内部审计查出的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或损失浪费问题的审计事项及其处理结果。

(四)单位内部审计发现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涉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系统其他单位经济违规违纪问题的重大事项。

(五)单位重大审计项目的后续及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省教育厅审计处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第四条  单位上报的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签发人、主送单位、报告日期(单位公章);

(二)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或审计结果、审计意见以及拟移交或已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等)。

第五条  单位对需要报告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结束后或审计调查结束后的15日内报告,其中涉嫌经济犯罪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在有关事实基本查清的审计过程中及时报告。

第六条  重大审计事项报告的内容要事实清楚、重点突出,并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后向省教育厅审计处报告。

第七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可能对本地区或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08 12 1 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